九江人社:带您了解最低工资标准“那些事儿”

2024-02-07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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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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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

  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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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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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能得到哪些实惠?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高部分企业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特别是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随着工资增长,这类人员的加班费标准会相应提高。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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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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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哪类人群?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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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国家规定的中、晚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露天采矿、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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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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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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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还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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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作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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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工病假期间不上班,企业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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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何保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着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向劳动者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企业拒不整改的,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不依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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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维权途径













1.全市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渠道:

九江市劳动监察  0792—8587940

地址: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C120-122

永修县劳动监察0792-3221977

地址:永修县新政府大楼东附楼B215  

经开区劳动监察0792-8362110

地址:经开区长江大道330号(老管委会三楼

湖口县劳动监察0792-3660976

地址:湖口县海正北路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武宁县劳动监察0792-7705761

地址:武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区4号楼

都昌县劳动监察0792-5223212

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391号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庐山市劳动监察0792-2557921

地址:庐山市沿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8

共青城市劳动监察0792-4318506

地址:共青城市工业大道66号(园区管委会大楼一楼  )

柴桑区劳动监察0792-6828502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濂溪区劳动监察0792-8251753

地址:濂溪区十里大道1388号

浔阳区劳动监察0792-8573883

地址:浔阳区庐峰东路38号

德安县劳动监察0792-4334029

地址:德安县东风大道185号       

八里湖新区劳动监察0792-3906631

地址:八里湖新区东组团二期安置小区多元调解中心二楼

彭泽县劳动监察0792-5666761

地址:彭泽县龙兴路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瑞昌市劳动监察0792-4221191

地址:瑞昌市建设路60号四楼

修水县劳动监察0792-7808661

地址:修水县城南梯云路34号社保局二楼  

庐山西海劳动监察18879280523

地址:武宁县巾口乡湖滨大道庐山西海管委会104办公室


2.全市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渠道: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8584106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主楼2号楼

浔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8226036

地址:九江市庐峰东路38号三楼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8192110

地址:九江开发区长江大道330号三楼

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8251703

地址:濂溪区十里大道1388号人社楼一楼

柴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6828501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人社局二楼

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4221101

地址:瑞昌市建设路60号5楼

共青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4356521

地址: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66号

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2557921

地址:庐山市沿山新区人社局308

湖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3660978

地址:湖口县海正北路5号人社局四楼404室

都昌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5223212

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391号一楼101室或103室

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5667333

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龙兴路人社局副楼三楼

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4334036

地址:德安县东风大道185号人社局大楼四楼404室

永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3222736

地址:永修县城投大厦东辅楼三楼305a室

武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7705787

地址:武宁县沙田新区市民服务中心西区4栋县人社局

修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92-7626595

地址:修水县九九路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6室 


3. 免费法律援助渠道

法律援助热线:0792-3908817或12348

(来源:九江人社)

编辑:王文婧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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