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洗护产品添加违禁物质!永丰人在庐山市开“神秘”工厂牟取暴利,判了!

2024-08-20 16:40:00   掌中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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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产品效果、扩大销售量、牟取暴利,黑心商家竟在消毒产品和洗护用品中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酮康唑等违禁物质!日前,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吴某、龙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10万至150万元不等。

永丰人在庐山市开“神秘”工厂

李某、朱某、吴某均为吉安市永丰县人,曾因生产销售消毒、洗护产品,在产品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而受到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023年初,三人在九江重操旧业,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租下庐山市一家工业园的厂房作为生产工厂,并将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生产人员全部移至此处。

三人商议由李某担任该生产工厂的负责人,聘任老乡龙某担任厂长,负责工厂日常事务,又聘任老乡杨某担任技术员,负责乳膏产品的调配生产和生产设备的检修。自2023年4月起,该工厂在未办理资质证书和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消字号”的“乌蛇拔毒膏”“金蛇断痒膏”等多达121种消毒、洗护产品,并通过物流公司销售至全国各地。

因产品不合格被查封

2023年10月,工业园附近居民和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园区内出现了一家“神秘”工厂,平时明明有人出入却始终紧关大门,连窗户都贴上了胶纸遮掩。公安部门随即对工厂进行了排查,现场扣押了一批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经检测,该工厂生产的121种产品中均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酮康唑、特比萘芬等违禁物质,为不合格产品。

据评估,该工厂合计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价值为2492000元,其中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价值为1605323元,现场扣押的库存不合格产品价值为886677元。至今年1月,该案五名被告人尽数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李某、吴某主动退缴415万元,朱某主动退缴360万元。

黑心商人因生产伪劣产品罪获刑

据本案法官介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消毒产品和洗护用品中添加激素和抗菌药物。被告人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酮康唑等,是为了提高产品效果,谋取短期暴利。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儿童如若长期外用含氯倍他索丙酸酯的,会导致全身中毒,引发库欣综合征、生长发育迟缓等症状;若孕妇长期外用,则会导致产下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的新生儿)。

法官还告诉记者,本案中该工厂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中药成分,且隐瞒其非法添加激素、抗真菌类原料的事实,并暗示具有治疗效果,欺诈消费者。已经查处的121种消毒及洗护用品,配方雷同,产品成分大同小异。

本案庭审介绍,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李某、朱某、吴某生产的不合格消毒产品流入市场,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朱某、吴某共同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815969元,承担无害化销毁库存不合格产品的义务或者支付无害化销毁费用150000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2000元,同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法官向记者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是“消”字号产品。所谓“消”字号是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不具备任何医疗效果,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字号包括洗手液、消毒纸巾、消毒酒精等,在其中直接添加本案涉及到的违禁物质,则起效快、效果好、成本低,但长期使用则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且“消”字号产品不属于药品,不具备治疗效果,消费者如若要购买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应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及生产日期,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如发现购买到的药品疑似假药、劣药等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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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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