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九小”场所
规范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自今年5月6日起
柴桑区各小型服装厂
陆续搬往沙城工业园内的
柴桑科创园进行生产
实现退城进园,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经营
但仍有少数
小型服装厂不符合消防标准
拒不配合整改
擅自解封使用
继续组织生产经营
近日
柴桑区小型服装厂
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组
在开展“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
发现吴某经营的小型服装厂
厂内易燃衣物布料堆积杂乱
安全通道狭窄
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
不符合消防标准
要求该服装厂停止生产
进行消防整改
经整改达标后
方能解除查封,恢复生产
6月21日上午9时许
专项执法检查组
对该服装厂“回头看”复查时
发现该厂负责人吴某不顾查封决定
擅自解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组织数10余名员工
继续生产经营
随即检查组将案件线索
移送沙河派出所
经询问
吴某如实交代擅自解封
使用被查封场所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目前
吴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柴桑公安)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许钦
扫一扫二维码下载掌中九江
咨询热线:0792-8505892
Copyright © jiujiangzhangkongchuanmei.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3005689号
赣公网安备 3604030200017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612019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