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丨如何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2024-06-20 0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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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分。这里的“本人经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经管,也包括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经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不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贪污行为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二是关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私有财产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有单位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是关于“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编辑:柳飘蕙

责编:钟千惠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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