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丨如何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2024-06-18 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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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这一违纪行为时,需要注意准确区分其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区别。

两者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而“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审查工作,违反的是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编辑:柳飘蕙

责编:钟千惠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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