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环保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指导性案例

2023-12-12 10:01:09   掌中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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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第38批指导性案例(共5例),其中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瑞昌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本案的审理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有警示作用,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守护一江清水、建设美好家园的司法担当。

贪图利益非法采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刘某桂三次伙同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后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

2021年9月30日零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将正在进行盗采作业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以及刘某桂安排的一艘吸砂船查获。经过磅称重,鄂银河518号运力船被查时装有盗采江砂1443.09吨。经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盗采的江砂市场交易价为80元/吨,刘某桂等人非法采砂5943.09吨,价值475447.2元。

刘某桂于2022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禁采期未获证件采砂破坏生态环境

法官介绍,长江上、中、下游的分界点是湖北宜昌、江西湖口,宜昌以上为长江上游干流段,宜昌至湖口为长江中游干流水域,湖口以下为长江下游水域。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规定,湖北省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定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本案非法采砂的作案地点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位于长江中游干流湖北省新洲水域,且刘某桂等并未取得采砂证。

经环保部门鉴定,刘某桂等人非法盗采长江江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保护生态环境 司法有担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桂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共同在长江河道禁采期内非法盗采江砂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采矿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刘某桂等人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刘某桂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基础,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每个人都有责任。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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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千惠

责编: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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