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可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023-10-25 1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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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10月23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村民自建房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

据悉,根据《办法》,我省 鼓励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有村民自建房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自建房活动,指导村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自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明确村协管员、网格员,协助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村民理事会的形式发挥民主议事功能,对村民自建房进行自治管理。此外,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和自然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庄规划应当延续具有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传承的村庄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鼓励村民自建房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并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设村民建房申请受理窗口

据介绍,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收到申请材料后,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确需使用的,依法重新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方便村民办理手续。

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村民自建房设计应当注重建筑质量安全,并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支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村民建房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房村民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

建房施工前,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钉桩放线。村民自建房从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方)应当按照建房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施工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建房村民应当协助配合。鼓励建房村民、施工方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村民自建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生事故的,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应当立即开展救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依法上报。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可凭规定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方便村民办理登记。

村民符合条件经批准异地建房的,应当将原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优先用于村民居住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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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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