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根据全省11个设区市工作实际,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予以适当延长,集中征缴期延长至3月31日,居民一旦逾期缴费造成“断保”,将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9月发文明确,我省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350元/人。因此,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350元/人。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的居民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错过集中征缴期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等特殊情形除外。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王文婧
责编:许钦
审核:姜月平
扫一扫二维码下载掌中九江
咨询热线:0792-8505892
Copyright © jiujiangzhangkongchuanmei.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3005689号
赣公网安备 3604030200017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612019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