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性骚扰应该怎么办?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22年11月,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李先生性骚扰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李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10日,该案例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全省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出差途中的暧昧语句
张女士今年38岁,与比自己年长10岁的都昌人李先生是瓷砖销售伙伴。2021年9月,张女士从都昌前往河北某城市出差,与已经在那里等候的李先生一同会见客户以及商讨合作项目事宜。
同年9月10日上午,张女士赶到目的地后,与李先生取得联系,订酒店。其间,她收到微信消息“我们订双人床不”“省钱”,还有两个表情图。她顿时感到愕然,不知如何回复,待冷静下来后她回道“咱们出门做生意的,这点分寸都整不好,怎么赚钱?”并警告“任何时候不要再对我讲有失分寸的言语。”李先生随即回复:“逗你开心,别往心里去!”
5天后,李先生再次向张女士发送“我好想你”等暧昧语句。张女士不堪其扰,当即告知李先生与其终止合作伙伴关系,并将其微信拉黑。
持续不断的短信轰炸
被“拉黑”后的李先生并没有就此消停。同年9月16日至27日,他又向张女士发送短信50余条,其中包括“我保证从今天开始不喝白酒!”“这么久啊,消消气好吗!”“你还年轻,好多都不懂!”等内容,期间不断更换对张女士的称呼。
同年9月27日,张女士再次通过短信郑重警告李先生,“再有骚扰,我直接报警或者起诉。”同年11月9日至18日,仍未警醒的李先生再次发送“近来怎么样了啊!”“你还好吧!”等内容的短信。
几天后,张女士以李先生违背其意愿,对其实施有辱其尊严且含有性暗示的言语及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对其生活及精神产生严重影响为由,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维护女性权利
庭审中,张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等证据,诉请判令李先生停止骚扰的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李先生则辩称,他与张女士只是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双方虽有言语方面的玩笑,但不涉及所谓骚扰,双方合作关系于2021年9月份已终止,没有了任何往来,不存在张女士诉求的停止骚扰侵害,请求法庭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在庭审中,张女士还提出,出差期间,李先生与她在一起行走时,曾一两次故意紧贴她,她及时躲避。李先生在醉酒后,未经她允许,连续踹她的酒店房门十多分钟。但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未被法庭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含义、性暗示内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权格篇理解与适用》,性骚扰的主体为男女双方;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络性骚扰、电话性骚扰;性骚扰行为具有违背他人意愿的特点。
本案中,李先生发送微信“我们订双人床不”,具有暗指同房同床的意思,具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质,可以认定属于性骚扰行为;发送短信“好想你!” “这么久啊,消消气好吗!”等,文字内容虽不具有性含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性质,但是与发送“我们订双床房不”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内容有关联;张女士多次通过短信、微信警告李先生不要骚扰,足以说明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其意愿。
法院认为,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特别是“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内涵考虑,结合性骚扰的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权。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判令李先生停止性骚扰的侵权行为,经查明,李先生的性骚扰行为已于2021年11月19日停止;张女士提出的被告赔偿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职场中遭遇性骚扰,可能是很多年轻女性的难言之隐,对此,女性要敢于向性骚扰者说“不”,及时明示制止,及时采取报警或其他有效措施保存证据。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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