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如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服务人过错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经查阅《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无空置房屋可以减免物业费的相关规定。
如果你有诉求
也可以进入民声频道反映
具体操作往下看
▼
▲在掌中九江app页面下端找到【民声】频道
▲点击【提问】
▲输入内容就可以向我们提问了!
本原创内容版权归掌中九江(www.jjcbw.com)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谢绝转载。
编辑:王文婧
责编:许钦
审核:朱静
扫一扫二维码下载掌中九江
咨询热线:0792-8505892
Copyright © jiujiangzhangkongchuanmei.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3005689号
赣公网安备 3604030200017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6120190002号